各市、县、自治县市监局,省局各有关单位,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各分所,各承检机构:
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市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已经2022年7月11日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市监局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市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抽检责任,充分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复检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异议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
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海南省市监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及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各市、县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市场监管局办理。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复检、异议申请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侦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
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时,或者为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以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侦查分析或者再次抽样检验,查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章 复检工作
第六条 不合格食品复检流程为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受理、确定复检机构、移交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并提交复检报告、通知复检申请人及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填报和审核等环节,具体步骤见复检实施流程图。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复检申请,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详见附件):
(1)复检申请书;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4)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5)申请人员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十一条 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对于无法协商确定的、可以由受理复检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不得由复检申请人递送。
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者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可以拒绝接收复检样品,复检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初检机构作出情况说明的,初检机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复检机构逾期不报告的,承担相关责任。
初检机构应当保证复检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
如发现存在调换样品或人为破坏样品封条、外包装等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标题:【海南省市监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内容摘要:各市、县、自治县市监局,省局各有关单位,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各分所,各承检机构: 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11142.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